(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 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 , 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 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时, 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不得累加。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归侨、 归侨子女、 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 牺牲军人子女、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 含) 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 录 取时可加 5 分投档。
②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 含自治县、 民族乡) 的少数民族考生; 烈士子女; 在服役期间荣 立二等功( 含) 以上或战区( 原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录取时可加 10 分
( 报考艺术、 体育类考生加 5 分) 投档。
( 二)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 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 有剩余计划时, 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 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 三)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 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 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 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 女,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 应予以优先录取。
( 四)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人民警察,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五)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全国统考, 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
待政策执行。
( 六)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 在与其
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七)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体育单招、 残疾单招等各类单考单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顾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 必须经过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 三级公示后方能
予以认可。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 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 八)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 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 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 档, 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定向就业招生在政策规定的 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 逐专业、 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 对高 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转为非 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 九) 贫困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 、 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地方专项) 在录取时 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 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 十) 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 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 生计划, 由学校申请, 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