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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 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 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时, 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不得累加。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归侨、 归侨子女、 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 牺牲军人子女、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 含) 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 录 取时可加 5 分投档。

②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 含自治县、 民族乡) 的少数民族考生; 烈士子女; 在服役期间荣 立二等功( 含) 以上或战区( 原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录取时可加 10 分

报考艺术、 体育类考生加 分) 投档。

二)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 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 有剩余计划时, 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 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三)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 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 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 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 女,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 应予以优先录取。

四)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人民警察,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全国统考, 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

待政策执行。

六)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 在与其

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体育单招、 残疾单招等各类单考单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顾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 必须经过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 三级公示后方能

予以认可。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 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八)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 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 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 档, 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定向就业招生在政策规定的 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 逐专业、 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 对高 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转为非 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九) 贫困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 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地方专项) 在录取时 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 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 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 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 生计划, 由学校申请, 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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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 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 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时, 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不得累加。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归侨、 归侨子女、 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 牺牲军人子女、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 含) 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 录 取时可加 5 分投档。

②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 含自治县、 民族乡) 的少数民族考生; 烈士子女; 在服役期间荣 立二等功( 含) 以上或战区( 原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录取时可加 10 分

报考艺术、 体育类考生加 分) 投档。

二)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 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 有剩余计划时, 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 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三)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 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 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 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 女,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 应予以优先录取。

四)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人民警察,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全国统考, 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

待政策执行。

六)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 在与其

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体育单招、 残疾单招等各类单考单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顾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 必须经过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 三级公示后方能

予以认可。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 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八)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 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 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 档, 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定向就业招生在政策规定的 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 逐专业、 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 对高 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转为非 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九) 贫困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 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地方专项) 在录取时 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 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 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 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 生计划, 由学校申请, 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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